“我不是药神”成历史 回归良法善治

时间 • 2025-12-03 00:39:06
批准
境外
药品
进口
抗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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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立美

8月26日上午,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新药品管理法明确规定:进口国内未批的境外合法新药不再按假药论处;对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药品,情节较轻的,可以减轻处罚;没有造成人身伤害后果或者延误治疗的,可以免于处罚。(此前报道:药品管理法修订草案三审:进口未批的境外新药不再按假药论处)

去年热映的电影《我不是药神》及其原型陆勇案,到今年的聊城假药案,代购境外抗癌新药被认定为假药,不时引发广泛关注。特别是在我国居民癌症高发的当下,人们对这个问题的关注尤为重视。因为这随时都可能直接关系到我们每一个人的生命健康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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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是药神》海报

陆勇案中的格列卫,聊城假药案中的卡博替尼,这些已经在国外上市并取得一定疗效的抗癌药,只是因为案发时还没有得到我国药监部门的批准,私自进口销售、使用则“按假药论处”,主要法律依据是修订前的《药品管理法》。根据修订前的《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规定,有“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情形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但是,陆勇这类“药神”们私自进口未经我国药监部门批准但在境外已经上市的抗癌药,直接按假药论处,明显不符合社会公平、正义,有悖良法善治宗旨。因为这些抗癌药在境外属于合法药品,已经上市,并取得了一定的疗效,属于救命药品,只是暂时还没有经过我国药监部门批准就当假药论处,显然太过荒唐。而且,由于审批原因,抗癌新药在我国的上市时间往往比欧美国家上市时间要晚7、8年之久,广大癌症患者根本等不及。

再者,不管“药神”们私自进口未经批准的境外抗癌药,其目的是不是为了营利,但没有毒害国内癌症患者的主观意愿,在客观上不但没有伤害到癌症患者的人身健康,相反往往延迟了癌症患者的生命,是在拯救癌症患者。也正如此,社会大众普遍同情陆勇这类“药神”,认为他们进口境外已经上市的抗癌药不属于犯罪行为,这也是检察机关最后没有起诉陆勇的主要依据。

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除了将司法解释中的“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规定上升为法律规定,还明确规定“进口国内未批的境外合法新药不再按假药论处”。法律的这种有限宽容,意味着“我不是药神”成为历史,“药神”们不再属于“卖假药”行为,为“药神”们除罪化。这实质上是法律为生命让路,体现了法律的温情,回归良法善治的初心上来,这是法律的进步。

当然,“药神”们不再属于“卖假药”行为,不等于私自进口未经批准的境外药品不属于违法行为,“药神”们进口未经批准的境外药品,如果给患者造成了人身伤害,还要承担法律责任,受到处罚。

编辑张超

部分图据VC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