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评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落实是决定性因素
落实是决定性因素。要想使之成为全面从严管党治吏、激励干部奋发有为的助推器,仍有待后续不懈推进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在试行7年后,再度修订完善《规定》,表明了我党一以贯之用制度健全能上能下的选人用人机制的决心。这也是一部适应新时代要求、符合干部管理实际的党内法规。
与《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相比,新修订的《规定》更具体、更明晰。从适用范围看,《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适用于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地方县级以上党政机关的领导干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参照本规定执行”。而《规定》则扩展到“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列入公务员法管理的其他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这也意味着,所有公职人员只要担任领导职务,均适用《规定》。
此外,《规定》明确的“不适宜担任现职”情形,也从原先的10种,修订为15种。15种情形的划定,分别明确了具体对应情形,这也使得各级党委能够在处置此类问题时,更精准、更具操作性,也更有底气。同时,也大大压缩了自由裁量的空间。
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关键在解决能下问题。一直以来,现实中多见领导干部“能上不能下”,除非触犯法律,领导干部以“不适宜担任现职”而下来,并未成为常态。更多的情形,则是因重点工作表现不力而被免职等,而非在位但庸庸碌碌的情形。凡此种种,会影响事业发展,亟待分类施策,妥善处置。
《规定》中的15种情形,有些属于之前已明确,此次又特别强调的,比如履职方面,《规定》特别强调了“领导能力不足,重大战略、重要改革、重点工作推进不力”的情形。还有一些则属于新增加的条款,如“政绩观存在偏差”“违规决策或者决策论证不充分、不慎重”等,这些契合当下实际,有着积极的调适意义。
此次《规定》还新增了两种具体情形,一是“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或者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及民主测评优秀和称职得票率达不到三分之二,经认定确属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另一种是“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1年以上的”,这些具体的、可操作的规定,为领导干部能下提供了明确依凭,有助于破解一些现实困惑。这也是用制度用人管人的具体体现。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施行后,落实是决定性因素。要想使之成为全面从严管党治吏、激励干部奋发有为的助推器,仍有待后续不懈推进。一方面,各级党委理应担起主体责任,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推进干部能上能下常态化;另一方面,在操作中也应严明纪律,把握分寸,既要严管,又要厚爱;既不能避重就轻,也不能借机打击报复。
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关系重大,以《规定》为总牵引,以各地各部门随之制定的实施细则为抓手,随着各项措施的落地落实,一定能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制度环境,从而为新时代改革发展提供强大动能。
红星新闻特约评论员龙之朱
编辑赵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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