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常委何志敏:借鉴知识产权法,尽快建立数据知识产权制度

时间 • 2025-10-30 00:1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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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勃发展的数字经济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对于新兴的数据生产要素,我国提出了构建数据基础制度。在数据权属、流通、交易、安全等诸多制度中,数据产权制度居于核心地位,但目前我国数据产权制度建设仍面临着不少问题,数据滥用、数据垄断、不正当竞争等数据乱象凸显,数据权属争议事件频发。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常委、民进中央副主席、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何志敏提出了关于尽快建立数据知识产权制度的提案。

↑何志敏资料图图据ICphoto

现实:

法律尚未对数据产权作出明确回应

数据产权制度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制度竞争的新领域。

近年来,我国积极推进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体系建设。202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要求,建立健全数据资源产权、交易流通、安全保护等基础制度,推动数据资源开发利用。202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提出,探索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数据产权制度体系。同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北京、上海、深圳等8地开展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试点工作,积极探索数据知识产权规则。

何志敏提到,近年司法实践中已出现多起与数据权益相关的诉讼案件,例如新浪诉脉脉案、大众点评诉百度地图案、淘宝诉美景“生意参谋”案等。但是,从已生效的法院判决看,司法机关主要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消极性司法保护,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司法实践的需要,但无法起到推动数据流通、交易的积极性作用。

何志敏认为,推动数据流通、交易,现有法律应对数据产权作出更为明确的回应。“尽管《民法典》第127条首次将数据纳入法律,但并未确立明确规则。《数据安全法》第七条规定,国家保护个人、组织与数据有关的权益,也未列明数据权益的具体内容。”

“数据产权制度的缺失成为数据要素市场培育的重大掣肘。理论与实践、国内和国际的研究均表明,在国家层面建立数据产权制度,已成为数据要素流通和交易市场的当务之急。”何志敏说。

建议:

将数据纳入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保护范围

出于上述考虑,何志敏给出了4条具体建议,以期建立具有活跃数据要素流通交易功能的数据产权制度。

第一,借鉴以无形财产为客体的知识产权法,尽快建立数据知识产权制度。何志敏认为,可以将数据纳入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保护范围,将现有制度进行创造性转化。

第二,赋予数据生产者数据一系列权利,激励数据收集、加工、使用和流通。何志敏建议,在《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所规定的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细化、充实数据权利内容,增加数据处分、许可、收益等积极性权能。

第三,建立第三方强制许可和合理使用制度,以平衡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如在公共危机情况下、认定数据权益权人所掌握的数据构成基础设施时。此外,建议明确数据合理使用的范围。例如:允许第三方对经定性或定量证明的非实质性的数据集进行摘录或再利用;为公共安全或国家行政、司法程序需要使用、摘录和利用数据集;为了教学、科学研究的需要使用、摘录数据集内容,但必须注明出处且不能有商业目的等情形。

第四,建立赋权性数据登记公示制度。在何志敏看来,财产登记公示是有序交易的前提。当前数据登记存在登记条件不清、法律效力不足的缺陷,建议以赋权性数据登记公示制度为目标,对于依法登记的数据赋予对世的优先效力,从而降低各方确权、设权和维权成本,推动数据要素市场的发展。

此外,何志敏认为,有必要尽快厘清数据知识产权所有权与公共数据持有权的界限,明确保护客体范围、授权确权程序,从而建立适应数字经济发展需要的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

红星新闻记者胡伊文吴阳实习生牛赫北京报道

责编官莉编辑彭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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