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无罪到改判12年,强奸猥亵儿童之恶终究难逃法网

时间 • 2025-11-29 15:1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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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南国早报报道,备受关注的南宁市马山县某村小学教学点校长黄某权强奸、猥亵儿童一案,一审法院判处黄某权无罪。11月29日,经由马山县检察院提出抗诉,南宁市检察院支持抗诉的这起强奸猥亵儿童一案最终获得改判。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黄某权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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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检察院的检察官正在研究案情图据南国早报客户端

一审判处无罪,二审又何以实现“大逆转”?

据报道,马山县检察院向法院指控黄某权涉嫌强奸、猥亵其执教的2名学生后,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到案作证的学生的证言陈述不符合常理,证人之间陈述有矛盾,判决黄某权无罪。

猥亵儿童固然可恶,但法院审判必须以证据说话。本着“疑罪从无”的司法精神,一审法院慎重行事,不难理解,但似乎并没有充分考虑到未成年人的特殊性。

儿童作为一个特殊群体,本身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尤其是在村小上学的女童,身处偏僻乡村,不仅自我保护意识薄弱,监护人的有效监护或许也面临缺失。没见过大场面,加之叙述能力有限,故而在作证陈述时,我们更不能以简单的“清晰逻辑”来要求她们。作证学生或慌乱,或紧张,或语言描述有失准确等,出现一些常理之外的状况,也是可能的。

正是基于这样的考量,一审判决后,马山县检察院作出抗诉决定。根据最高检2018年10月向教育部发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简称“一号检察建议”),对未成年人案件证据的审查应当有别于成年人案件,未成年人根据其年龄、认知阶段陈述的事实,没有违反认知规律和相反证据的应当予以采信,而对其成年人提出的辩解,不能做出合理解释或前后矛盾的,不应当采信。

天网恢恢,本应疏而不漏。但现实中,因为不易发现和证据收集困难,将猥亵性侵未成年人的作恶者绳之以法殊为不易。以广西百色性侵案为例,“助学达人”王杰利用“百色助学网”性侵多名女童,而该案开庭审理时,受害人普遍缺乏病历、照片等强有力的证据。如果“东窗事发”后,只需付出轻微代价即可逃脱法律的惩罚,难免会助长一些心怀不轨之人铤而走险的胆量。

回到这起改判案件,从无罪到判刑12年,我们从中看到了司法机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呵护儿童安全成长的决心,更是对相关办案机关切实履行保护未成年人权益职责的示范。

儿童是祖国的花朵,保护儿童就是保护人类的未来,侵犯儿童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必须严惩!对性侵儿童案件依法加大惩罚力度,让作恶者受到“顶格处罚”,才能斩断或震慑伸向孩子的魔爪。

红星新闻签约作者胡欣红

编辑汪垠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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